各位老师:
按照税法规定,同一人不能在同一单位同时取得工资薪金收入和劳务费收入,因此所内人员在所内取得零星收入(含评审费、答辩费等)需和工薪合并计税。人事处根据财务处汇总后明细按照年终绩效的发放程序通过ARP系统发放,请有所内劳务费发放需要的老师于2018年1月23号前提交财务处,方能与本次年终绩效合并发放。
2018年1月23日后产生的所内劳务费请于每个季度末(即3月、6月、9月和12月)最后一周将报销单和附件中的明细表交财务处。签字审批权限同所外领取劳务费的审批一致。
财务资产处
2018.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