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师: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文件通知:“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对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
由于税务局认定时间以工资到账时间为准,为了让大家享受按减5000元/月计税,经与工行协商,10月份工资于10月1日到个人银行账户。
感谢您对财务工作的支持与理解。
财务资产处
2018.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