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师:
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现就2018年第四季度纳税人适用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计算应纳税额。对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
现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与《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纳税人适用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有关问题通知》《个税所得税税率表》转发大家,供学习。
财务资产处
2018.09.30
附件下载:
1.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2.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