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发票税率更改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2019年3月20日,财政部发布《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现将深化增值税改革后与我所开票事宜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1、从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
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2、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原则上不再办理退票换票;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3、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已销售),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附件为公告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