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各部门:
按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可在取得工资薪金时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6项专项附加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规定,享受上述专项附加扣除的职工(不含离、退休),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在个人所得税app中上传上述专项附加扣除的相关信息。(具体操作指南见附件)
2019年所内人员专项附加信息采集将于2019年11月10日结束,财务将于11日统一下载已填报信息。专项附加扣除项将于11底发放工资时体现。
未在研究所采集上述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职工,也可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第一、三、四税务所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财务资产处
2019.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