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财务资产 - 栏目公告

关于个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操作的重要补充说明

栏目公告 郭怡宁 2020-05-08阅读量:

各位老师:

根据我单位所属税务所规定,2020年5月1号至5月15号间为我所汇算申报时间,请各位老师使用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办理简易申报(年收入6万以下且已经预缴税款)截止日期为5月31日,办理标准申报截止日期为6月30日,请合理规划时间。

根据汇算过程中可能遇到的疑问,财务特此温馨提示:(请重点关注前三项)

1.手工添加劳务报酬等收入信息

申报时个人所得税APP不能自动将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自动带出计算,极易造成应退未退、应补未补税的问题。请取得上述收入人员务必手工添加此类收入,以免造成个人经济损失或因拖欠税款影响个人信用。具体操作如下:

2.申报后可通过“更正”或“作废”进一步修改

已经提交申报信息或申请退补税后,如果需要修改申报信息,可以通过“更正”或“作废”操作实现,修改完成后重新提交即可。具体操作界面如下:

3、工资中免税收入项有:提租补贴、住房物业服务补贴、住房采暖补贴、无房补贴、独子托儿费、政府院士津贴、千人生活费(职工可在ARP系统查询);按照下图操作明细可查询到【其他免税收入】。

2019年1-4月的【其他免税收入】数据包含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3月4月年金及其他免税收入项,因此在系统中19年1-4月上述四项金额为零。另外,职业年金在3月份扣除,故此数据自3月开始体现。

请各位老师不要再自行补充1-4月数据。

4、全年一次性计税方式选择

由于2019年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时,每位老师选择领取全年一次性奖金方式不同,根据个人情况,在汇算清缴时将【单独计税】更改为【全部并入综合所得计税】,可能会产生退税或补税,在此提醒各位老师可以用两种方式尝试填写,选取最优方式。操作如下:

5、商业健康险可否扣除?

财政部、税务总局、保监会联合制发了《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

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指保险公司参照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条款开发的险种。必须要商业健康保险,合同上有税优识别码税优识别码是一串18位的数字,由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按照“一人一单一码”的原则进行核发,直接显示在保单上,还可以通过保险公司或者税务局来查询税优识别码

6、汇缴地可以更换。

因部分地区汇算清缴享受政策优惠,有需要的老师可以更改汇缴地。

7、关于专项附加扣除项的提醒:

①子女教育不限制境内境外。

②继续教育只限中国境内。

③住房贷款利息项最长扣除期限240个月。

④一个纳税年度内租房过程中换房,需要在系统中重新添加一条。

⑤非独生子女赡养老人每月限额1000扣除;赡养老人扣除项不按老人人数加倍扣除。

⑥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房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50%扣除。

⑦如有需要填写大病医疗项的老师,可以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查询当年医药费支出。

⑧在两个单位都填写了相同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系统会提示只能选择其中一项进行扣除。

⑨本科(含)以下学历(学位)可以选择由父母按照子女教育金额抵扣,也可本人按照继续教育抵扣。

⑩所内青年公寓租金可填写住房租金抵扣项。


请各位老师有任何疑问及时咨询财务郭怡宁,电话82304401,不要轻易点击申诉。


财务资产处

202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