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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1年度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的通知

栏目公告 毛强 2021-05-08阅读量:

 

各部门:

     按照《中国科学院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文件要求,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出现资产盘盈盘亏、损毁的,及时按照财务、资产有关管理制度进行处理,做到账实、账账相符。

       现科研管理与质量控制处联合财务资产处、基建园区处等部门组织各课题组,对研究所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特别是研究所的科研设备是此次盘点重点,要求如下:

一、清查盘点基准日及范围

本次资产清查盘点基准日为2021年4月30日,在此时间之前购建(含受赠)的固定资产均在盘点之列。

二、工作安排

1.自查自评阶段(2021年5月10日-5月30日)

请各课题组科研财务助理到财务资产处领取 “固定资产清查明细表”,并以此为准,让各资产负责人核对“ARP信息系统”中的固定资产及实物,全面清查本部门的固定资产。做到逐一清点,逐一核实,并确保固定资产标签粘贴完整。

各课题组盘点结束后需签字并确认固定资产清查明细表》(含盘盈、盘亏、拟报废、拟调剂等)请各课题组财务助理于2021年5月30日前报财务资产处。

2.抽查阶段(5月28日-31日)

科技处会同财务处和基建处等部门将抽查部分课题组进行现场盘点。

三、工作要求

1.要认识到位,积极配合。各部门要对固定资产清查工作的重要性有正确的认识,在本次清查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本单位固定资产情况。

2.要明确职责,抓好落实。各部门负责人、科研财务助理、资产责任人要抓好清查各个环节的工作,同时互相配合,合力完成清查工作。

3. 对盘盈的资产要及时补录或追加固定资产,盘亏的资产要填写盘亏申请书(见附件1),并在表中签字栏由资产责任人本人签字确认盘点结果,如属于个人原因造成的,要赔偿相应损失。

4.对盘点过程中发现的如有固定资产责任人或地点等有变更的,要及时办理变更。

 

如有问题可咨询:

财务资产处:  毛强 4207

科研管理与质量控制处: 赵坚强 4412    

科研管理与质量控制处   财务资产处

2021.5.7

盘亏申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