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财务资产 - 报销管理

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报销管理 财务处 2023-03-01阅读量:

所属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的发放管理,研究所修订了《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

                         2023228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
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的发放管理,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财科教〔20176号)、《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发放对象

第二条 专家咨询费的发放对象是因业务和管理工作需要开展技术咨询、评审、学生答辩、审稿等咨询活动而临时聘请的专家。

第三条 劳务费的发放对象是因业务和管理工作需要临时聘用的在本单位无工资性收入的劳务人员。

第四条 本所机关职能部门人员参加所内组织的咨询性活动,不得领取专家咨询费等报酬。

本所科研人员参加科研等咨询活动需领取专家咨询费等的,需注意民口项目不得支付给参与该项目(课题)研究的相关人员,高技术项目不得支付给本单位人员。

  学生答辩的评审费、答辩费需由横向经费或结余经费承担。

第五条 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的发放管理均实行谁组织、谁发放、谁承担、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章 发放标准及审核流程

第六条 专家咨询费发放标准如下:

(一)科研项目/学术活动专家咨询费标准:

类别

标准(税后)

高级职称职务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院士、知名专家

专家咨询费

1500-2400元/人天

900-1500元/人天

2250-3600/人天

(二)不同组织形式的专家咨询费执行标准:

组织形式

具体内容

会期半天

会期不超过两天(含两天)

会期超过两天

会议

通过召开专家参加的会议,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按照上述标准的60%执行

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前两天:按照上述标准执行;第三天及以后:按上述标准的50%执行

现场访谈或勘察

通过组织现场谈话或者查看实地、实物、原始业务资料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按照上述以会议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费相关标准执行。

通讯

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按次计算,每次按照上述标准的20%—50%执行,一次一报。

(三)其他类型专家咨询费标准:

归口管理部门

发放内容

发放标准

人事教育处

评审费

500-800/

答辩费

500-800/

期刊文献与信息化中心

稿件稿费

50-100/

审稿费、校对费

100-300/

编委工作推进组专家咨询费

600/人次

科普文章、视频等非正式出版物稿费

100-1000/

档案鉴定

500/人天

科技管理与成果处

报奖、专利培训会专家讲课费

1500-3600/人天

机关职能部门

研究所层面组织的活动

900-1500/人天

职能部门组织研究所层面的所内咨询类等会评、函评

所内专家会评一天1000/人,半天500/人;函评一次800/

第七条 专家咨询费发放需填写发放明细表(见附件1)。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审核,由课题负责人和课题组长双签;学生评审费、答辩费审核,由课题负责人和课题组长双签,并附相关材料(评阅人审核表、答辩审核表)或人事教育处审核。上述两类专家费审核,如课题组长与课题负责人为同一人的,还需要室主任/副主任在专家咨询费发放表上签字(见附件2

第八条 机关职能部门发放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需事前履行《机关职能部门发放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审批表》(见附件3),并按照《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经费报销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的规定》文件要求,支出金额为2-5万元由分管所领导审批,超过(含)5万元由所长审批。报销时报销单上由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主管所领导双签。

第九条 因业务和管理工作需要临时聘用无工资性收入的劳务人员,课题组根据工作性质、工作量等因素核定劳务费实际发放数额。发放标准应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核定。原则上发放额超过1万元/人月(税后)标准或一年平均聘用时间超过(含)3个月的,应另附课题负责人签字的详细说明或劳务协议。劳务费审核流程与专家咨询费一致。

第四章 发放管理

第十条 发放签署人负责对发放的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的必要性和真实性把关,负责对发放信息、经费来源、发放金额等进行核实。

第十一条 以会议形式发放的专家咨询费,报销时需附会议通知、专家咨询费发放表等原始凭证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对于线上会议,需在会议通知中注明,并附专家在线的视频截图,专家费发放表可以使用电子签名或手签后的扫描件。

第十二条 以现场访谈或勘察形式发放的专家咨询费,报销时需附专家现场照片;以通讯形式发放的专家咨询费,报销时需注明咨询方式,并附专家意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原则上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不得以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专家咨询费、劳务费。

第十四条 外籍专家若无国内银行卡,可由经办人先行垫付再报销,报销时需另附由专家及垫付人共同签名的相关说明,同时提供外专护照首页复印件。

第五章

第十五条 有关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的发放标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资产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中科院半导体研究所关于修订专家咨询费、评审费等劳务费发放标准及审核流程的通知》(半发财字〔20195号)同时废止。


附件1:半导体所专家咨询、劳务费发放明细表(不需室主任签字表格).xlsx

附件2:半导体所专家咨询、劳务费发放明细表(需要室主任签字表格).xlsx

附件3:机关职能部门发放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审批表.docx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管理办法》半发财字〔2023〕1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