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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劳务费合并计税发放的通知(更新版)

报销管理 王军 2016-05-02阅读量:

各位老师:

   按照425日所务会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劳务费的管理,会议决定劳务费发放采取每人以月为单位、合并计税的形式,要求各职能部门、实验室(中心)严格遵守此规定”。

1.劳务费(含专家评审费)发放以月为单位,当月发生的劳务费合并计税。

2.如果税后发放劳务所得时,需按先后顺序(报销单上的报销日期)计算应纳税款,计入课题成本。

3.执行时间从201651日起。

       如有问题,请咨询:5401 郭怡宁

财务资产处

2016.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