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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4月25日所务会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劳务费的管理,会议决定劳务费发放采取每人以月为单位、合并计税的形式,要求各职能部门、实验室(中心)严格遵守此规定”。
1.劳务费(含专家评审费)发放以月为单位,当月发生的劳务费合并计税。
2.如果税后发放劳务所得时,需按先后顺序(报销单上的报销日期)计算应纳税款,计入课题成本。
3.执行时间从2016年5月1日起。
如有问题,请咨询:5401 郭怡宁
财务资产处
2016.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