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课题负责人:
财政部下发了《财政部关于盘活中央部门存量资金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见附件),进一步明确了结转结余资金的管理要求。根据通知要求,从2015年3月1日起,对于中央部门预算结余资金以及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由财政部收回统筹使用。主要内容如下:
一、清理结转结余资金
1.对2012年及以前年度项目结转资金(包括基建资金和非基建资金),应全部清理为结余资金。
2.对2013年、2014年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两年未动用或项目已完成剩余的资金,应清理为结余资金。
3.对2013年、2014年批复项目的结转资金,如有部分不再继续使用的,应清理为结余资金。
4.以前年度确认的结余资金,已在2015年部门“二上”预算中统筹安排使用的部分视为已统筹使用。
二、收回结余资金
清理后,除在2015年预算中已统筹安排使用的部分外,其他结佘资金从3月1日起不得再动用(我所目前暂没有不得动用的资金),待财政部审核后统一发文收回。收回的资金由财政部作为权责发生制事项单独核算。收回资金的项目需要在2015年及以后年度继续实施的,应作为新的预算项目管理,按照部门预算程序重新申请和安排。
请课题负责人及时关注院拨课题(含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财务资产处2015.3.2
附件下载:
1.财政部文件
2.中科院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