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各部门:
为了优化课题组绩效支出渠道,同时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增强科研人员改革“获得感”,按照国家及中科院最新文件精神,研究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及时修订了《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关于稳定支持科研经费中提取奖励经费及分配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
2021年11月17日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关于稳定支持科研经费中提取奖励经费及分配管理办法
按照《中国科学院条件保障与财务局人事局关于批复院属有关单位“稳定支持科研经费中提取奖励经费试点”方案的通知》(条财字〔2019〕35号)、《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科发条财字〔2021〕63号)及《关于<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教〔2021〕203号)的文件要求,为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增强科研人员改革“获得感”,现将稳定支持科研经费中提取奖励经费和分配方案修订如下:
第一条稳定支持科研经费包括基本科研业务费及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经费,基本科研业务费以院下拨财政项目经费时的经费来源为基准,主要包括:“一三五”择优支持、四类机构、前沿重点部署、研究研制类等项目经费。
第二条奖励经费应在中科院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依据研究所绩效考核办法,对提取的奖励经费进行分配。
第三条奖励经费应纳入人员经费开支渠道统筹考虑,发放对象和标准应以课题组整体绩效完成情况为导向,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青年科技人员倾斜,避免“唯帽子”和平均主义。对提取奖励经费的课题组要求如下:
1. 创新能力和潜力突出、创新绩效显著;
2. 按时间节点完成各类课题任务和绩效考核目标;
3. 与研究所签订的责任书完成情况良好;
4. 科研诚信良好、无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条提取的奖励经费仅用于本单位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变相多提、重复提取或转拨其他单位。
第五条奖励经费提取比例不超过直接经费的20%,课题负责人可根据经费使用情况在0~20%范围内自行确定提取比例。
第六条奖励经费依据研究所绩效考核办法于次年年初发放,课题负责人依据可提取额度填写“稳定支持科研经费提取奖励经费分摊表”,统一经财务资产处、科研管理与质量控制处、人事处审核,并报所长审批后入账。其中,由财务资产处确定基本科研费和先导专项到位经费,科研管理与质量控制处对项目完成情况及课题组整体信用情况进行考核。
第七条稳定支持科研经费中提取的奖励经费情况将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
第八条本办法由发布之日起执行,《半导体所关于2019年稳定支持科研经费提取奖励经费及分配试点方案细则》(半发财字〔2019〕11号)同时废止。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关于稳定支持科研经费中提取奖励经费及分配管理办法》半发财字〔2021〕9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