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文件精神,科研经费扩大了劳务费开支范围,住房公积金可纳入劳务费中列支,研究所修订了《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项目聘用及博士后工资成本分摊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
2022年1月25日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项目聘用及博士后
工资成本分摊管理办法
第一条 财政部自2021年开始严格按研究所在编人数拨付财政性人员经费。半导体所作为差额事业单位,拨付的财政性人员经费只够保障在编人员的部分工资及社保费用等,项目聘用和博士后人员工资、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需由研究所自行解决。
第二条 项目聘用和博士后人员作为我所的两支重要科研力量,在科研项目执行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适应国家科研项目经费政策变化,研究所决定对项目聘用和博士后工资成本分摊进行调整。
第三条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 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文件中规定,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因此,项目聘用人员工资、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由课题组从承担项目的劳务费中列支。
第四条 按照《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特别研究助理制度实施办法》(半发人字〔2021〕10号)规定,我所全职在站博士后人员与研究所签署特别研究助理工作协议后直接纳入特别研究助理管理。半导体所为特别研究助理提供有竞争力的薪酬待遇,岗位津贴按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二级标准执行。院按照发放特别研究助理薪酬标准的50%,给予经费补助,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所在地区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平均工资的50%。因此,博士后工资、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由项目承担,并按相关文件,后续可申请相应的经费补助。
第五条 研究所管理及后勤部门中项目聘用人员工资、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由研究所承担。
第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资产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项目聘用及博士后工资成本分摊管理办法(试行)》(半发财字〔2021〕1号)同时废止。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项目聘用及博士后工资成本分摊管理办法》的通知 半发财字〔2022〕2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