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7号)、《中国科学院条件保障与财务局关于落实项目经费“包干制”的通知(试行)》(条财字〔2022〕4号)等文件精神,研究所为进一步落实项目经费“包干制”改革举措,加大科研人员经费使用自主权,结合我所实际情况,现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总体原则
按照“充分放权、放管结合、协同推进”的原则,以有利于聚焦主责主业、有利于调动创新积极性、有利于促进绩效产出为目标,充分信任广大科研人员,由科研人员自主决定项目经费的使用。同时,在充分放权的基础上,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推进信息公开、科研诚信建设和信用管理,营造风清气正的科研环境。
二、适用范围
(一)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杰青、优青和青年基金等实行“包干制”的项目。
(二)中科院使用提升原始创新能力财政专项经费安排的基础研究领域青年团队项目。另外,使用提升原始创新能力财政专项经费安排的深化科研院所改革经费参照执行。
(三)中科院使用人才支撑体系财政专项经费安排的人才项目。
(四)中科院使用基本科研业务费财政专项安排的基础前沿科学重点部署项目。
(五)中科院在新立项的B类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中选择部分侧重纯基础研究类的专项开展试点,优先选择承担单位创新能力和潜力突出、创新绩效显著、科研诚信状况良好、财务管理能力较强的专项。
(六)国家和中科院等主管部门调整包干制科研项目范围的,从其规定。
三、经费管理
(一)“包干制”项目经费充分扩大项目负责人自主权,无需编制项目预算。包干制项目资金由项目负责人自主决定使用,经费应坚持科学性、合理性、合规性、相关性原则使用,使用范围包括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管理费、绩效支出及其他合理支出。项目结题前也无需履行调剂程序。
(二)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科研需要和相关薪酬标准自主确定,依照研究所绩效考核办法及现行工资制度进行管理。其中中科院基础研究领域青年团队项目和人才项目的绩效支出比例一般不超过60%,深化科研院所改革经费项目的绩效支出比例最高不超过80%;使用基本科研业务费安排的基础前沿科学重点部署项目和B类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可以从专项(项目)经费中提取不超过20%作为奖励经费,用于人员绩效支出。
(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安排的杰青、优青和青年基金等包干制项目,不再划分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四)“包干制”项目经费实行“负面清单(见附件2)”管理。
四、实行项目负责人承诺制
研究所项目管理部门应要求项目负责人按附件1模板签署承诺书,承诺尊重科研规律,弘扬科学家精神,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认真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承诺项目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支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不得用于与科学研究无关的支出。
五、监督检查
研究所各归口管理部门应对项目的经费使用进行认真审核。项目结题时,科研管理与质量控制处、人事处将在所务公开网公开项目经费决算和综合绩效评价结果,主要包括非涉密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等)、决算、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接受全所人员监督。
研究所将对相关项目负责人和所在课题组实行负面清单制。项目负责人应配合研究所、项目主管部门接受对项目管理及经费使用情况开展的定期抽查和绩效评价。对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等违规违纪行为,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其他事项
本通知中经费使用由财务资产处负责解释,项目管理由科研管理与质量控制处、人事处共同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关于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试点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的规定》(半发财字〔2019〕12号)同时废止。
附件:1.半导体所承担“包干制”项目负责人承诺书
2.半导体所“包干制”项目经费负面清单(试行)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
2022年5月10日
附件1:
半导体所承担“包干制”项目
负责人承诺书
1.尊重科研规律,弘扬科学家精神,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认真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2.带领项目组成员按时完成项目,保证包干项目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支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不得用于与科学研究无关的支出;
3.承诺包干制项目经费使用不得违反“半导体所‘包干制’项目经费负面清单”。
项目(课题)号:
负责人(承诺人):
年 月 日
附件2:
半导体所“包干制”项目经费负面清单(试行)
一、普遍性禁止原则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
(三)违背科学共同体公认道德的行为。
二、具体性禁止原则
(一)不得违反“过紧日子”、“厉行节约”的要求购置与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等,不得年底“突击花钱”。
(二)不得拆分设备、服务等采购合同,规避招投标、政府采购。
(三)不得利用关联业务以非公允合同条款等手段进行利益输送。
(四)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加工业务内容、工作量、单价等方式套取项目经费;不得委托不具备相关资质和条件的单位开展测试化验加工等业务。
(五)不得采用虚构事项、天数、人数等方式套取差旅费;不得重复报销已由其他单位承担的差旅费或重复领取相关补助;不得擅自提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
(六)不得借会议名义或虚构会议的方式设立“小金库”、变相报销接待费;不得通过虚列参会人员、天数等方式提高会议费标准;不得列支旅游景点门票、纪念品等费用。
(七)不得虚报团组级别、人数、天数等套取出国(境)经费;不得未经审批购买外航机票、提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延长在国(境)外期限、变更路线或地点;不得从事与出访任务无关的其他活动。
(八)不得通过虚构劳务合同、人员名单等方式套取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专家咨询费给参与本项目研究及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不得超标准支付专家咨询费;不得列支应由教育经费承担的研究生培养经费和论文答辩费。
(九)不得违反院及研究所绩效工资管理或“包干制”绩效支出管理规定,违规发放绩效奖励和“津补贴”。
(十)不得列支公务接待费、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项目经费;不得自报自批、授权特定关系人(配偶、父母、子女等)审批支出事项。
三、特殊性禁止原则
对中科院使用基本科研业务费财政专项安排的基础前沿科学重点部署项目,不得分摊研究所公共管理和日常运行费用(包括管理费、科研用房房租、取暖费等)。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关于落实项目经费“包干制”(试行)的通知》半发财字〔2022〕5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