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8年度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的通知
《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确保新旧制度顺利衔接、平稳过渡,促进新制度的有效贯彻实施,按财政部要求,决定开展2018年度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查盘点基准日及范围
本次资产清查盘点基准日为2018年9月30日,在此时间之前购建(含受赠)的固定资产均在盘点之列。
二、工作安排
1.自查自评阶段(2018年10月22日-11月9日)
请各单位资产负责人以我处下发的“固定资产清查明细表”为准,对应“ARP信息系统”。全面清查本单位的固定资产,做到逐一清点,逐一核实,并及时完善固定资产标签的粘贴。盘点结束后完成《固定资产清查明细表》(含盘盈、盘亏、拟报废、拟调剂等),并在表中签字栏由资产责任人本人签字确认盘点结果。于2018年11月6日前报财务资产处。
三、工作要求
1.要认识到位,积极配合。各部门要对固定资产清查工作的重要性有正确的认识,在本次清查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本单位固定资产情况。
2.要明确职责,抓好落实。各部门负责人、财务助理、资产责任人要抓好清查各个环节的工作,同时要互相配合,合力完成清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