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离退休返聘人员:
根据国税函【2008】723号文,离退休人员与所里签订返聘合同后,在所里被返聘期间取得的除离退休工资以外的奖金补贴等,可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2000元)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再按劳务费标准,减除费用扣除标准(800元)后缴纳劳务税。